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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
2021-08-31 14:00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7號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6日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行為,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注冊、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醫療器械注冊是指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基于科學認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 醫療器械備案是指醫療器械備案人(以下簡稱備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備案資料存檔備查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依法組織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負責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請以及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變更注冊申請、延續注冊申請等的技術審評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審核查驗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專業技術機構,依職責承擔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所需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分類界定、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下醫療器械注冊相關管理工作: (一)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審評審批; (二)境內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三)依法組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以及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 (四)對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的監督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醫療器械專業技術機構,承擔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所需的技術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備案人向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交備案資料。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備案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備案資料。 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第九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加強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對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臨床急需醫療器械實行優先審批,對創新醫療器械實行特別審批,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醫療器械標準、技術指導原則等體系,規范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導和服務醫療器械研發和注冊申請。 第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開醫療器械注冊、備案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未經申請人同意,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評審的專家等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注冊、備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遵循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證明注冊、備案的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質量可控,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條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為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企業或者研制機構。 境外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辦理相關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事項。代理人應當依法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并協助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落實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辦理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事項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注冊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注冊、備案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申請人、備案人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備案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權利人許可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條申請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辦理進口醫療器械備案,應當提交申請人、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備案人需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未在申請人、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不需提交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產品結構特征、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的,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相關資料。 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申請人、備案人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二十條醫療器械注冊、備案工作應當遵循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持續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強醫療器械監管科學研究,建立以技術審評為主導,核查、檢驗、監測與評價等為支撐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技術體系,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高審評審批能力,提升審評審批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健全溝通交流制度,明確溝通交流的形式和內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專業技術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在審評、核查、檢驗等過程中就重大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三章 醫療器械注冊 第一節產品研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研制應當遵循風險管理原則,考慮現有公認技術水平,確保產品所有已知和可預見的風險以及非預期影響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證產品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風險。 第二十五條從事醫療器械產品研制實驗活動,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編制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醫療器械的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主要包括醫療器械成品的可進行客觀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和檢測方法。 醫療器械應當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編制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醫療器械的產品說明書和標簽。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以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醫療器械研制,應當根據產品適用范圍和技術特征開展醫療器械非臨床研究。 非臨床研究包括產品化學和物理性能研究,電氣安全研究,輻射安全研究,軟件研究,生物學特性研究,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研究,消毒、滅菌工藝研究,動物試驗研究,穩定性研究等。 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提交研制活動中產生的非臨床證據,包括非臨床研究報告綜述、研究方案和研究報告。 第二十九條醫療器械非臨床研究過程中確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及方法應當與產品預期使用條件、目的相適應,研究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時,應當進行方法學驗證、統計學分析。 第三十條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按照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并提交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方可開展臨床試驗或者申請注冊、進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檢驗用產品應當能夠代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產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提交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報告可以是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二節臨床評價 第三十三條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外,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應當進行臨床評價。 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是指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以確認醫療器械在其適用范圍內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活動。 申請醫療器械注冊,應當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評價: (一)工作機理明確、設計定型,生產工藝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應用多年且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不改變常規用途的; (二)其他通過非臨床評價能夠證明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可以免于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條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可以根據產品特征、臨床風險、已有臨床數據等情形,通過開展臨床試驗,或者通過對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證明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時,已有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不足以確認產品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應當開展臨床試驗。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指南,明確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進行臨床評價的要求,需要開展臨床試驗的情形,臨床評價報告的撰寫要求等。 第三十六條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進行臨床評價的,臨床評價資料包括申請注冊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對比,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數據的分析評價,申請注冊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存在差異時的科學證據以及評價結論等內容。 通過臨床試驗開展臨床評價的,臨床評價資料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意見、知情同意書、臨床試驗報告等。 第三十七條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在具備相應條件并按照規定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內進行。臨床試驗開始前,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備案。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的生產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八條第三類醫療器械進行臨床試驗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應當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臨床試驗審批是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擬開展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臨床試驗方案、臨床受益與風險對比分析報告等進行綜合分析,以決定是否同意開展臨床試驗的過程。 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在符合要求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開展。 第三十九條需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綜述資料、研究資料、臨床資料、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等申請資料。 第四十條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對受理的臨床試驗申請進行審評。對臨床試驗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6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過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網站通知申請人。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一條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收到補充資料后,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成技術審評。 申請人對補正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終止技術審評,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對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期間出現的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所在地和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未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申辦者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問題時,申辦者應當暫停或者終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分別向所在地和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未暫停或者終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申辦者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已批準開展的臨床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責令申請人終止已開展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一)臨床試驗申請資料虛假的; (二)已有最新研究證實原批準的臨床試驗倫理性和科學性存在問題的; < |